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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适用范围和主要调整对象是什么?

发布日期:2009-03-22    浏览次数:

我国现行语言文字的使用范围有所不同,分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通用语言文字两个层次。普通话、规范汉字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全国范围内通用,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本法第二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实际上也就是规定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使用范围。 本法调整的不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个人使用,而是社会的交际行为。本法第二章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中的政府行为和大众传媒、公共场合中的用语用字进行调整,具体针对国家机关、学校、出版物、广播电台、电视台、影视屏幕、公共设施及招牌、广告、商品包装和说明、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公共服务行业和信息技术产品中的用语用字,而对个人使用语言文字只作引导,不予干涉。

至于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问题,需要依据其它法律的有关规定,这不是本法的调整范围。本法第一章第八条对此做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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